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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15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十治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53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于2016年1月28日将银行账户冻结,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3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