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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29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朱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苏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