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291号原告韩某某,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朱某某,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苏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