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文义与宋铁托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义,宋铁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朱文义,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2721197409270015。被执行人宋铁托,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朱文义申请执行许伟毅、宋铁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文义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