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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文义与宋铁托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义,宋铁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朱文义,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412721197409270015。被执行人宋铁托,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朱文义申请执行许伟毅、宋铁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文义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