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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6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经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潘某在宾阳县宾州镇陆村村委会7队475号自家门前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给吴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潘某身上搜出7包共净重2.45克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毒资100元人民币,从吴某身上搜出1包净重0.26克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检验,从被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毒品称量照片、指认毒品称量照片、指认毒品和毒资照片,银行证明、办案说明,(2012)宾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南公刑鉴(化)字(2016)0094号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再犯的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毒品犯罪,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即宾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青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秋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