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于世勇与丰县师寨镇师寨粮油管理所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世勇,丰县师寨镇师寨粮油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140号申请人于世勇,工人。被申请人丰县师寨镇师寨粮油管理所,住所地丰县师寨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涛,所长。申请人于世勇因被申请人师寨镇师寨粮油管理所向其借款15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师寨镇师寨粮油管理所转移财产,申请人于世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丰县师寨镇粮油管理所在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徐州高鲜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300000元。申请人于世勇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世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丰县师寨镇粮油管理所在丰县师寨镇人民政府、徐州高鲜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仇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