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银宝与被告李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宝,李录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139号原告陈银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简永清,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录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茂,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陈银宝与被告李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银宝于同年4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宝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宝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