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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银宝与被告李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宝,李录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139号原告陈银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简永清,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录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茂,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陈银宝与被告李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银宝于同年4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宝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银宝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