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继亮与冯传金、邵小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亮,冯传金,邵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王继亮。被执行人:冯传金。被执行人:邵小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亮与被执行人冯传金、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传金、邵小华自动履行了(2014)梁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传金、邵小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继亮与被执行人冯传金、邵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