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6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汪生国、汪言珍与汪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047号申请人汪生国、汪言珍与被执行人汪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生国、汪言珍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1032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82元,执行费14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春荣现下落不明。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0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