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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赵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伟,赵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伟,男,生于1967年3月,汉族。被执行人赵松,女,生于1987年1月,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伟与被执行人赵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       少       庭审判员 杨���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万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