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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高新区西闸陶瓷市场、孙连香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西闸陶瓷市场,孙连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15号申请人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渠永,经理。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西闸陶瓷市场(原济宁高新区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孙连香,经理。被执行人孙连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高新区西闸陶瓷市场、孙连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济宁XX区XXXX市场、孙XX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济宁XX(2011)第XXXXXX号】土地一宗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408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济宁市九华环保科技以名下【济宁XX(2011)第XXXX号】土地一宗。二、冻结被执行人济宁X区XXXX市场、孙XX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