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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李来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李来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295号原告张军,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委托代理人李俊平、马印朋,均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来顺,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李来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李静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