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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卢章海与俞坎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章海,俞坎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325号原告:卢章海。委托代理人:王俊伟。被告:俞坎妹。原告卢章海与被告俞坎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俞坎妹归还原告代偿款6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付娟娟、代理审判员许嘉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徐忼与俞坎妹、卢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东阳市人民法院调解,担保人卢章海于2016年1月20日代俞坎妹归还徐忼借款本金61万元。后经卢章海催讨,被告俞坎妹至今未向其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坎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卢章海代偿款61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俞坎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娟娟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人民陪审员  方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