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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80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时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缓交),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