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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芜湖市新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新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监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芜湖市新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和庆,该公司总经理。原审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芜湖市新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因出现新证据致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汪勇审判员  裴群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