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刑终6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无业。2013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荣成市看守所。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鲁108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刑初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娟审 判 员 张燕妮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佳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