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等与李桃源、梁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李桃源,梁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负责人钟淑莉,行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任奔滔,行长。上述两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温阳、李裕明,均是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桃源,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南丰居委会中学宿舍(现住肇庆市。居民身份号码×××2556。被执行人梁小娟,女,汉族,系李桃源的妻子,住肇庆市鼎湖区。居民身份号码×××3542。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桃源、梁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肇仲案字2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指定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肇庆仲裁委员会(2015)肇仲案字27号裁决。二、本院的(2016)粤12执61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送达各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灿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