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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旭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宏润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童某某,董某某,邱某某,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743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告:安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童某某。被告:董某某,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董某某。被告:邱某某,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董某某,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沈某某,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童某某、董某某、董某某、邱某某、董某某、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