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齐新与田雨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新,田雨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新,男,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王丽娜,盘山县胡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雨贵,男,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上诉人齐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齐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东审 判 员 李宝明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皓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