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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齐新与田雨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新,田雨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新,男,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王丽娜,盘山县胡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雨贵,男,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上诉人齐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齐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东审 判 员  李宝明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皓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