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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2016)湘11刑终77号 被告人陈远波、李昌利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远波,李昌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远波,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道县柑子园乡。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次因涉犯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湘波,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昌利,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此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滩区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远波、李昌利犯抢劫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永冷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远波不服,提出上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1日调阅案卷,同年4月6日归还案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2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正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远波及其辩护人陈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认定,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远波、李昌利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抢劫作案2次,抢得现金共计150元、手机1台、黄金项链1根,数额为15,295元。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光盘。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远波、李昌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陈远波、李昌利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抢劫,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陈远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远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昌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远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李昌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远波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的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17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远波伙同原审被告人李昌利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持气枪和水果刀抢劫作案2次,共抢得手机1台,现金150余元,黄金项链1根,数额为15,2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10月12日1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远波携带气枪和水果刀驾驶摩托车搭乘原审被告人李昌利行驶至冷水滩区浮桥至潇湘大桥东桥头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朱某红和女朋友李某香正在聊天。陈远波持刀,李昌利持气枪将朱某红、李某香控制住,抢走朱某红手机1台、黄金项链1根、现金50元。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13,545元、手机价值1600元。二、2014年10月17日23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远波携带气枪和水果刀驾驶摩托车搭乘原审被告人李昌利行驶至冷水滩区宋家洲大桥东桥头防护堤时,发现被害人戴某龙及其女朋友曾某在散步。陈远波持气枪,李昌利持水果刀逼住戴某龙、曾某,抢走戴某龙现金100元。另查明,2014年10月22日左右,陈远波在冷水滩区宋家洲大坝第一个闸口将作案工具气枪和水果刀扔进河里,后侦查机关组织人员打捞未果。同月25日21时许,被害人戴某龙在梅湾菜市场旁的阿波罗网吧上网时,发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远波及原审被告人李昌利,便与朋友一起将陈远波、李昌利抓获并报警。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陈远波、李昌利抓获归案。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抢财物予以了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红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远波、李昌利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远波、李昌利的身份情况。4、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远波于2014年10月22日左右在冷水滩区宋家洲大坝第一个闸口将作案工具气枪和水果刀扔进河里,民警寻找和打捞未果。5、刑事判决书,证明陈远波、李昌利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6、辨认笔录,朱某红、戴某龙、曾某均辨认出抢劫他们的人是陈远波、李昌利。7、刑事照片,证明陈远波、李昌利带领公安民警指认抢劫现场的情况。8、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冷价认鉴(2014)110、1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物品的价值。9、视听资料光盘,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陈远波、李昌利程序合法。10、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7日23时许,她和戴某龙在冷水滩区宋家洲大坝河边散步,一高一矮两名陌生男子朝他们走过来。高个子男子(陈远波)手持一把长枪,矮个子男子(李昌利)手持一把匕首指着她与戴某龙。矮个子男子说:“我身上没有钱了,需要从你们身上拿点钱应应急”。矮个子男子将戴某龙拉到一边对戴某龙说:“我那个朋友吸毒急需用钱,你们身上有多少钱?”戴某龙说:“你让女孩子先走,我把身上钱给你”。矮个子男子就说:“那不行,你们不给钱,不能让女孩子先走”。后戴某龙拿了100元钱给矮个子男子,高个子男子骑着女士摩托车走了,矮个子男子往红树林酒店方向走了。11、被害人朱某红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2日1时许,他和女朋友李某香在冷水滩区潇湘大桥东桥头与浮桥中间的河堤上聊天,有两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在他们附近下车,一男子拿着气枪,一男子拿着匕首朝他们走过来。拿气枪的男子对他说:“借点钱用用”,拿刀的男子对他说:“把身上的手机、钱拿出来”。拿刀的男子搜他和他女朋友的身,随后该两名男子抢了他的1条金项链、1部手机、50元现金。12、被害人戴某龙的陈述,证明2014年10月17日23时许,他和一名女子在永州市园林局后面的河边散步,一个高个子男子(陈远波)拿着一支猎枪顶着他的肚子,一个矮个子男子(李昌利)拿着一把匕首对着他,叫他拿钱出来。他将身上的100元钱给了该两名男子。同月25日20时许,他和朋友在河东梅湾菜市场旁边的阿波罗网吧上网时碰到了抢他钱的该两名男子,便将该两名男子制服后,报了警。13、被告人李昌利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的一天21时许,陈远波找到他提议一起搞点钱用,他表示同意。陈远波就去拿抢劫用的气枪和刀具。当天23时许,陈远波骑着一辆女士摩托车搭乘他来到冷水滩区河东宋家洲大桥的市园林局后门的河边,发现一对年轻男女在河边的马路上散步。陈远波对他说:“等下我拿枪去搞那个男的,你拿刀去把那个女的控制好,莫让她跑了”。陈远波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支枪对准那个男子的胸部说:“兄弟,借点钱用”。那个男子身上没钱,只给了陈远波100元。同月12日晚上,他和陈远波在冷水滩区潇湘大桥东桥头靠近浮桥方向的河边发现一对年轻男女,陈远波拿刀抵住那个男子的后背进行威胁,从那个男子身上抢得现金50余元、1根黄金项链、1部手机。他将抢来的手机卖了450元,他分得250元,陈远波分得200元。实施抢劫的气枪和水果刀都是陈远波提供的。气枪是高压气枪,长约1米,枪管为铁制,已经生锈,枪膛里的子弹是铅弹。水果刀长约20厘米,刀柄是黄色的胶漆。14、被告人陈远波的供述,证明2014年10月12日23时许,他骑着摩托车搭乘李昌利到冷水滩区河东浮桥往宋家洲大坝方向的草丛里拿了他之前藏的一支气枪和一把水果刀,想在晚上搞点钱用。他拿着水果刀,李昌利拿着气枪一起往潇湘大桥方向走时碰到一对情侣,他拿出水果刀朝着女子亮出来,李昌利拿出气枪朝着男子亮出来。他说:“老兄,借点钱给我两人吃点饭”。那名男子拿出50余元钱和1部手机。他用水果刀从那名男子脖子上将1条黄金项链割断取下来,连同50元钱及手机一起放入自己的裤子口袋里,就和李昌利离开了。李昌利将抢来的手机卖了450元,与他每人分了200余元,抢来的50元钱也被他们两人平分。后他将黄金项链变卖了9164.5元钱。同月17日21时许,他在宋家洲大坝桥尾的桥下草丛里拿了他之前藏的一支气枪和一把水果刀后,骑着摩托车来到宋家洲大桥桥头找到了李昌利。当晚23时许,他与李昌利看到一对情侣在市园林局后面的河边散步。他就拿着气枪朝着那男子亮了出来,李昌利拿出水果刀朝着那女子亮出来,并说:“借点钱用用”。那名男子就给了他100元钱,他与李昌利每人分了50元。同月22日,他在宋家洲大坝第一个闸口将气枪和水果刀丢进了河里。气枪是他于同年9月中旬在草丛中捡到的,长约90厘米左右,枪管已经生锈。水果刀是同月的一天花6元钱在老步步高巷子里面买的,长约25厘米,刀柄和刀身都是银白色。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远波伙同原审被告人李昌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陈远波、李昌利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相比较,陈远波的作用大于李昌利的作用。陈远波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陈远波、李昌利持气枪、刀具进行抢劫,社会危害性大。陈远波抢劫后虽然将气枪扔进河里,致使侦查人员打捞未果,不能对气枪进行鉴定,但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作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认定陈远波、李昌利持气枪、刀具抢劫的事实。原判没有根据该情节对陈远波、李昌利量刑,已对被告人有利。故该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辉审 判 员  伍希永助理审审员黄源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郝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