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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吴巧薇与刘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巧薇,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5号申请执行人:吴巧薇,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刘波,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巧薇与被执行人刘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