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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苏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43号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苏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蒙自市。申请人陈某申请执行苏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个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陈某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某名下有坐落于个旧市xx小区xx幢x单元xx号住房一套外(该房产已被依法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房产暂时不能变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2501执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650元,由被执行人苏某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余亚娟审 判 员  李京平代理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赤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