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高留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77号罪犯高留法,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留法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留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28日、2月13日,该犯与同案预谋后先后两次骑摩托车到新郑市和庄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抢走电动车一辆(价值2073元)、手机(价值200元)、皮衣一件及现金130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015年1月16日缴纳罚金3000元。罪犯高留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5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留法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留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