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92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3年12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4年9月13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因双方婚前了解时间短,未建立稳定的婚姻基础,双方经常吵架,自2014年原告外出打工至今两年有余,双方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因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于诉讼外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