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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92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3年12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4年9月13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因双方婚前了解时间短,未建立稳定的婚姻基础,双方经常吵架,自2014年原告外出打工至今两年有余,双方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因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于诉讼外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