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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与永安市龙宇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永安市龙宇纺织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保177号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坡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严贞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文楷,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永安市。系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刘庆鸿,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市龙宇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大湖镇金银湖工业区飞��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锦煌,总经理。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市龙宇纺织工贸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永安市龙宇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84235.33元为限。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江中路936号6幢房屋(永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福建永安市供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永安市龙宇纺织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84235.33元为限��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杭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告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