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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内蒙古通辽岳泰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通辽岳泰股份有限公司,田宣桥,李兴华,高海,李兴民,郭士福,赵红军,宋利军,李迎祥,宫玉权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通辽岳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民航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徐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宣桥,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石佛镇张岗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华,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赵家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海,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青城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民,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赵家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士福,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赵家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军,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赵家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利军,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碾房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迎祥,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沟沿镇碾房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玉权,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大石桥市周家镇周家村。上诉人内蒙古通辽岳泰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沟民初字第0040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或者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基于产品责任发生的纠纷,系侵权行为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大石桥市,由大石桥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勇审 判 员  刘钢代理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