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姜志高于陈庆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高,陈庆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姜志高,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董利红,系姜志高之妻。被告陈庆习,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宋建安,系南乐县城关镇姚庄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代表人刘保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民,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19元,由原告姜志高负担。审判长 冯利敏审判员 贾 佳审判员 武益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