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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鲁某与雷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458号原告鲁某,甘肃省永登县某乡居民。被告雷某,天祝县某镇某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经法庭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