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鲁某与雷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458号原告鲁某,甘肃省永登县某乡居民。被告雷某,天祝县某镇某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经法庭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永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