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佟则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则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7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则坤,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曾因非法持有毒品、吸毒,于2013年8月6日被行政拘留12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则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景慧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则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2日,买毒人向被告人佟则坤约购毒品,并在本市海淀区筹集毒资。当日23时许,被告人佟则坤在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78号楼2单元楼道内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贩卖毒品1包。被告人佟则坤于次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2.91克。民警另从佟则坤身上起获毒品1包,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净重0.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佟则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佟则坤的供述,证人陈×、宗×等人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笔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毒品及毒资照片,通话记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则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则坤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佟则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佟则坤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佟则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因特情介入得以侦破,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则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