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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唐身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唐身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617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01号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3318B。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红,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唐身强,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身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