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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玉荣、马国英等与孙磊磊、骆明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荣,马国英,刘涛,刘彬,刘虎,刘彪,孙磊磊,骆明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396号原告刘玉荣。原告马国英。原告刘涛。原告刘彬。原告刘虎。原告刘彪。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燕楠,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磊磊。被告骆明晴。委托代理人张友夫,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然东路288号。负责人蔡美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荣、马国英、刘涛、刘彬、刘虎、刘彪诉被告孙磊磊、骆明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玉荣、马国英、刘涛、刘彬、刘虎、刘彪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磊磊、骆明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荣、马国英、刘涛、刘彬、刘虎、刘彪撤回对孙磊磊、骆明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向本院预交),由刘玉荣、马国英、刘涛、刘彬、刘虎、刘彪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