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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傅惠香与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叶佳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傅惠香,叶佳鹏,渭南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马伟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惠香。原审被告:叶佳鹏。原审被告:渭南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山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黄海军,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上海南路新康景园21幢3号楼。诉讼代表人:立雷,经理。上诉人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傅惠香、原审被告叶佳鹏、渭南兴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5民初276-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云南大理市,本案依法应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在浙江省龙游县境内,且原审被告叶佳鹏住所地在龙游县,故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曾 柳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雪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