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程春娥与上海天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沙腾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娥,沙腾跃,沈燕,上海天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240号原告程春娥,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江雄。被告沙腾跃,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沈燕,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住址同上。被告上海天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沙腾跃,该公司负责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沙菊芬,女,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春娥与被告沙腾跃、沈燕、上海天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春娥的委托代理人江雄及沙腾跃、沈燕、上海天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沙菊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春娥诉称,2015年1月26日被告沙腾跃、沈燕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两被告沙腾跃、沈燕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款期限为6个月,天盈公司在该协议上对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方式将400,000元借给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按约定还款。故现要求被告沙腾跃、沈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判令被告沙腾跃、沈燕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的利息33,600元;判令被告沙腾跃、沈燕以借款本金400,000元,按月利率1.4%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判令被告天盈公司对上述被告沙腾跃、沈燕的还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天盈公司不能还款的,则由原告对被告天盈公司原告抵押给原告的车牌号为沪ADXX**(发动机型号18K4G、车架号LSJW26G32CS03589)、车牌号沪ADXX**(发动机型号18K4G、车架号LSJW26G32CS035878)、车牌号沪ADXX**(发动机型号15S4U、车架号LSJA16E30CG030875)三辆荣威牌小型轿车行使抵押权。被告沙腾跃、沈燕、天盈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沙腾跃、沈燕、天盈公司确实与原告确定了《抵押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但是被告沙腾跃在2015年1月26日当天收到原告转账的400,000元后当即按照原告的指示转账给原告指定的收款人李志军56,000元,此后在同年的6月至10月期间,先后向原告指定的还款人李志军、郭厚强、殷先友及原告委托收款人张宇鹏、钟华归还借款,目前共还了392,500元,所以被告现在尚欠原告本金7000多元及相应的利息。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沙腾跃、沈燕系夫妻关系,沙腾跃为天盈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26日被告沙腾跃、沈燕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两被告沙腾跃、沈燕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15年1月26日至同年7月25日止,利率按照月1.4%计,本息合计的还款方式为自2015年2月起至同年6月,每月25日还款5600元,2015年7月25日前还款405,600元。被告天盈公司在该协议上对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沪ADXX**(发动机型号18K4G、车架号LSJW26G32CS035895)、车牌号沪ADXX**(发动机型号18K4G、车架号LSJW26G32CS035878)荣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沪ADXX**(发动机型号15S4U、车架号LSJA16E30CG030875)三辆荣威牌小型轿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原告,约定在签署协议后的3日内共同至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抵押登记证,并有原告保管。如被告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签约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沙腾跃400,000元。被告沙腾跃、沈燕收到款项后即出具收条给原告,确认收到原告的借款400,000元。事后,原、被告亦办理了天盈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沪ADXX**、沪ADXX**和沪ADXX**荣威牌小型轿车的抵押登记手续,载明上述三辆车的抵押权人为原告。2016年1月,原告以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原告借款为由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另查,1、被告沙腾跃、沈燕在2015年1月26日与作为居间服务的上海爱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投公司)及信用服务商深圳前海爱投在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前海爱投公司)签订了《借款服务协议》,由被告向爱投公司、深圳前海爱投公司支付约定的服务费和保证金共计56,000元。2、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归还借款的银行凭证,具体如下:2015年1月26日按照原告的指示转账给李志军56,000元、2015年6月10日按照原告的指示转账给给郭厚强200,000元、2015年8月5日按照原告的指示转账给殷先友60,000元、2015年9月11日按照原告的指示转账给钟华30,000元、2015年9月14日按照原告的指示转账给钟华20,000元、2015年9月18日按照原告的指示转账给钟华10,000元、2015年9月23日照原告的指示转账给钟华10,000元、2015年9月30日照原告的指示转账给张宇鹏4500元、2015年10月16日按照原告的指示转账给钟华2000元;(2)爱投公司业务员所发的短信,并指定郭厚强的银行账户为还款账户;(3)报警回单,以证明原告指定的讨债人员找被告还款发生纠纷而报警。对上述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在2015年1月26日转账给李志军56,000元是支付爱投公司及深圳前海爱投公司的服务费和保证金,与本案无关;被告在2015年6月10日转账给郭厚强的200,000元系被告归还其向郭厚强的300,000元借款,被告的200,000元不是归还给原告的,与本案无关;至于被告转账给殷先友、钟华、张宇鹏的款项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原告指定;被告提供的业务员的短信不能证明是原告指定的还款人或还款账户;报警回单也没有反映被告所述事实,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抵押借款协议》、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车辆所有权证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两被告约定的月利率1.4%未超过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借款给两被告,两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原告有权依照约定要求两被告支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由于天盈公司对两被告的借款提供了三辆荣威牌小型轿车作为两被告借款的抵押担保,现原告要求对被告天盈公司行使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至于被告提出已经按照原告的指示归还给其指定的还款人共计392,500元的抗辩,因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现在原告对被告提出按原告指示打入郭厚强的账户200,000元是归还原告的借款的抗辩予以否认,故如被告认为向案外人郭厚强借款300,000元,却实际归还了500,000余万元,可另行向郭厚强主张,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沙腾跃、沈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春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二、被告沙腾跃、沈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春娥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7月25日止借款期内的利息33,600元;三、被告沙腾跃、沈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4%支付原告程春娥自2015年7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四、如被告被告沙腾跃、沈燕不履行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原告程春娥可与被告上海天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以发动机型号18K4G,车架号LSJW26G32CS035895、发动机型号18K4G,车架号LSJW26G32CS035878、发动机型号15S4U,车架号LSJA16E30CG030875的三辆荣威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后所得价款在人民币4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沙腾跃、沈燕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沙腾跃、沈燕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沙腾跃、沈燕、上海天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杨 奕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