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虽印与冯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虽印,冯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250号原告王虽印,农民。被告冯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虽印与被告冯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虽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虽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虽印负担。审 判 长 王成举审 判 员 郭丽敏人民陪审员 李敬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