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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虽印与冯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虽印,冯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250号原告王虽印,农民。被告冯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虽印与被告冯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虽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虽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虽印负担。审 判 长  王成举审 判 员  郭丽敏人民陪审员  李敬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