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262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旦增、尕桑才让、多杰扎西诉被告妥麻乃、马二米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旦增,尕桑才让,多杰扎西,妥麻乃,马二米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1民初3号原告:旦增,男,藏族,1977年3月出生。原告:尕桑才让,男,藏族,1989年10月出生。原告:多杰扎西,男,藏族,1976年4月出生。被告:妥麻乃,男,东乡族,1968年10月出生。被告:马二米乃,女,东乡族,1969年3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旦增、尕桑才让、多杰扎西诉被告妥麻乃、马二米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旦增、尕桑才让、多杰扎西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旦增、尕桑才让、多杰扎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旦增、尕桑才让、多杰扎西撤回对被告妥麻乃、马二米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9045元,减半收取452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赛 吉审 判 员  张生青人民陪审员  张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桑成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