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桂香与齐安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香,齐安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李桂香。委托代理人付朋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齐安伟。委托代理人王尊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香与被告齐安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香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桂香减半负担75元。审 判 长 景 坤审 判 员 马 艳代理审判员 徐 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