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酒埠江镇普安桥村上街组,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原普联村)赶塘冲组,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原普联村)合力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90号原告攸县酒埠江镇普安桥村上街组,住攸县酒埠江镇普安桥村上街组。负责人吴再德,系该组组长。被告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原普联村)赶塘冲组,住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赶塘冲组。负责人贺祖刚,系该组组长。被告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原普联村)合力组,住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合力组。负责人李文娥,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酒埠江镇普安桥村上街组与被告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原普联村)赶塘冲组、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原普联村)合力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酒埠江镇普安桥村上街组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酒埠江镇普安桥村上街组撤回对被告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原普联村)赶塘冲组、攸县酒埠江镇联塘村(原普联村)合力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攸县酒埠江镇普安桥村上街组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