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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291号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健宇。委托代理人:陶云刚。委托代理人:方春辉。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强。委托代理人:吴建金、金晓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星卓宏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300元,由原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淑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