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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小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01号罪犯李小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西一路**号楼*单元***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30日以(1996)西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6日以(1996)陕刑一核字第22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交付执行。于1996年12月18日送庄里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5月14日由庄里监狱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6日作出(1999)陕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日作出(2001)陕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勇减为有期徒刑20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执行自2001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5日作出(2005)渭中法刑执减字第8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勇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6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日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2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勇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日止。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小勇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个积极,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