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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104号原告:杨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彰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