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104号原告:杨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彰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