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2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伟与娄方虎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伟,娄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财保35号申请人李伟,男,汉族,1974年6月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现住桐梓县。被申请人娄方虎,男,汉族,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娄方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6日依申请人申请作出了(2016)黔0322财保X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娄方虎所有的渝B-1X1**号丰田汉兰达轿车一辆,冻结了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行(账号:X号)的存款人民币X万元。现申请人以双方已经和解,保全和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娄方虎所有的渝X号丰田汉兰达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李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行(账号:X号)存款人民币X万元的冻结。保全费X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 建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