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与汝城县鑫丰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汝城县鑫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杨峰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阳去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城县鑫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泉水镇白泉村。法定代表人邓安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汝城县鑫丰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未成立,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租赁标的物涉及到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汝城县鑫丰矿业有限公司向租赁物所在地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邝玲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颖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