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9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与长乐宝贵福利生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长乐宝贵福利生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9民初47号原告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圩上桥镇。(以下简称宏大化工)法定代表人乐晋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志宏,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长乐宝贵福利生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文武砂镇三站。(以下简称长乐生态包装)法定代表人林礼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家团,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宏大化工与被告长乐生态包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乐晋峰及委托代理人艾志宏,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家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与被告开始做生意。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合成胶粉,产品价格,产品质量,货到60天内付清货款,同时约定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货,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未按期付清货款。之后还签订了二份合同,截止2016年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6213元,有双方签订的合同、销售单、过磅单为证。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762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37.0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长乐生态包装辩称,经被告与原告对账,欠原告货款429550元,其他货款与原告有异议。同意分期分批付清欠货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与被告开始做生意。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25日,2015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合成胶粉,产品价格,产品质量,货到60天内付清货款,同时约定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供货,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未按期付清货款。截止2016年1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6213元,至今未付所欠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宏大化工销货单复印件五份、过磅单五份,财务明细账,予以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5年6月16日,2015年7月25日,2015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合成胶粉,产品价格,产品质量,货到60天内付清货款,同时约定违约责任等,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提供了三份合同、销货单复印件五份、过磅单五份,财务明细账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76213元,被告辩称,只欠原告货款429550元,其没有提供抗辩证据,故对被告该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76213元,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的问题,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约定,故本院依据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确定从原、被告约定的还款之日第二日起为逾期付款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到2016年1月6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利息7737.04元,之后的利息依法予以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长乐宝贵福利生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江西宏大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762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到2016年1月6日,被告共计欠原告利息7737.04元,之后的利息从2016年1月7日开始,本金人民币57621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9.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3159.6元,由被告长乐宝贵福利生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朋旺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杨官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佳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