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峨边大堡兴隆加油站申请执行吉克汕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边大堡兴隆加油站,吉克汕庭,峨边彝族自治县大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2执36号申请执行人:峨边大堡兴隆加油站。负责人:杨兴琼,站长。被执行人:吉克汕庭,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大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东,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峨边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吉克汕庭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J17**小型汽车壹辆。二、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