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行审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方晓云、庄淑琼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方晓云,庄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26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4515468-9),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浐溪南路西段3号。法定代��人杨厚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秀春、陈秀冬,德化县雷峰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方晓云,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执行人庄淑琼,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方晓云、庄淑琼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方晓云、庄淑琼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于2015年7月17日向两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于2015年7月23日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出了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5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两被执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1405元,所处款项两被执行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德化县雷峰农村信用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3日、2016年2月25日向两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5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德人口和计生征催字(2016)第104012号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执行人方晓云、庄淑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自动全部履行,只缴纳5405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5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自动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晓云、庄淑琼缴纳社会抚养费46000元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5)第5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方晓云、庄淑琼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6000元及从2015年8月24日起至交清款日止以月2‰计算的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方晓云、庄淑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遐通审判员 岳广明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育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