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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跃宇、赵仕卿与石家庄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跃宇,赵仕卿,石家庄市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2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宇。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仕卿。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会强,石家庄市鹿泉星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第一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范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甄继革,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磊,该医院员工。委托代理人钱晔,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跃宇、赵仕卿诉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预交了鉴定费8000元,鉴定费系为查清案件事实发生的费用,一审判决未对鉴定费进行处理欠妥。二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称被上诉人存在病历造假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对此应予核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