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4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镇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镇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秦晓波,魏静,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40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孙静,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镇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秦晓波,总经理。被执行人秦晓波,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住宁夏银川市。被执行人魏静,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严俊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秦军,董事长。申请人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镇山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秦晓波、魏静、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多起执行案件,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查封,其在宁夏中宁县的房产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宁夏沃尔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505.06元,剩余欠款7611614.94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时未执行到位,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40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