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与陈志苗、郑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陈志苗,郑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负责人谢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特别授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志苗。被执行人郑小群。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志苗、郑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季青支行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6064.66元,执行费为人民币77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志苗名下浙A×××××的汽车,但未实际查扣,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5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艳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