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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040号原告史某某,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委托代理人郑某,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