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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谢亚萍诉李琳、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刘建林、钟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亚萍,李琳,钟骏辉,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刘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谢亚萍,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琳,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钟骏辉,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林,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亚萍与被执行人李琳、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刘建林、钟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76275元,承担本案受理费4420元,申请执行费76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琳、长沙赛普尔自动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刘建林、钟骏辉存款或其它收入53831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