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新林与张建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林,张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104号原告张新林,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建党,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林与被告张建党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