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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新林与张建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林,张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104号原告张新林,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建党,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林与被告张建党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搜索“”